中国技术创业协会 医疗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技术分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医疗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技术分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Health Information Exchange Technology Alliance,缩写:CHIETA。)

第二条 中国技术创业协会是本分会的上级单位,分会遵守《中国技术创业协会章程》及《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针对分会的运行和管理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分会依照民政部等有关部委相关规定,由从事卫生信息技术和管理的个人、医疗机构以及信息技术企业自愿组成,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分会契约为保障,是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合作组织。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搭建和维护一个所有医疗健康信息共享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平等、和谐、有效、方便协调工作的平台,以相关标准和互操作性的引进、拓展、开发和推广应用为技术路线,促进和实现医疗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五条 本分会的驻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我国健康信息交换, 推动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信息化的建设与发展; (二)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合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发展; (三) 结合医疗信息化行业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了解各级各类企业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现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咨询服务; (四)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订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开展相关评审。开展科学管理学术、技术研究,围绕重点课题组织相关学术探讨、调研、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 促进企业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与协作、交流合作; (六) 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七) 进行健康信息交换标准的行业人员及单位的从业资格培训及考核与认证, 改善与促进行行业互联互通的发展; (八) 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及论文,优秀的企业专业人员; (九) 利用互联网络,建立编辑健康信息交换网络各项宣传普及,包括微博微信网站,推动医疗信息化进程; (十)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经济、技术实体;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协作, 进行相关产品、服务品牌认定和其他相关业务咨询与服务; (十一) 加强与国外健康信息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二) 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分会会员主体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相关的机构,包括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 (二)个人会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分会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二)在医疗卫生信息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贡献和影响力; (三)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分会活动。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分会秘书长审批; (三)分会秘书处定期向分会理事会及中国技术创业协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分会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退出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分会管理制度,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会员需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支持和参与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未经分会书面批准,分会会员不能以分会的名义开展活动或业务。

第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未按期缴纳会费且未获得秘书处批准暂缓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技术创业协会章程》及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或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分会组织架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十三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会员; (三)审议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分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组织机构的变更终止事宜; (七)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分会会长召集,首次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发起单位代表或分会会长(或理事会推举的召集人)召集,单位会员委派代表、个人会员本人参加。会员大会决议须经正式报到的单位代表及个人会员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取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在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分会理事会或半数以上分会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会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提议修改分会管理制度; (二)研究制定分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批准和修改分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审议分会秘书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六)选举和任免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分会秘书长;选举和任免分会常务理事; (七)通过提请会员大会变更或终止分会的决议; (八)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分会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及以上赞成方能生效。分会会长会理事会召集人可邀请分会特邀专家列席理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四分之一分会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可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决定并选举产生。在分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六项之外的全部职权,对分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分会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及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分会邀请具有较高水平和影响力的行业内专家,成为分会专家组成员,并设召集人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专家组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特邀专家由专家组召集人审定,在理事会上报告、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会设监事会或监事若干,负责监督分会及其秘书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由分会理事长会长提名,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分会按行业领域组织专家开展业务交流,推动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分会理事会表决产生,可连选连任。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处为分会日常办事机构,可依托会员单位运行,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专职办事人员组成。分会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决定。分会副秘书长由分会秘书长提名,分会会长审批。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分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由分会秘书长聘任。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分会副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研究决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会员审批,定期报理事会备案;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分会会员会费 (二)项目活动收入。 (三)会员捐款、赞助及其他活动收入。

第三十条 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财务按照《中国技术创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分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要向理事会成员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分会管理制度的修改,会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理事会决议修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分会终止动议需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分会中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规定事项按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于2021年10月经分会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